为防止因燃放“孔明灯”和使用“热的快”等违章电器引发重大安全事故,切实保障学校公共安全和师生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徐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孔明灯” 销售和燃放管理工作的通知》(徐政办[2012]403号)文件要求和公安部门要求,经学校研究,现就我校禁止销售燃放孔明灯和禁止销售、使用“热的快”等违章电器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禁止任何商家和个人在校园内销售、燃放“孔明灯”和 销售、使用“热的快”等违章电器,广大师生员工应自觉维护公共安全,不购买、不燃放“孔明灯” ;不购买、不使用“热的快”等违章电器,已经购买的,禁止使用并自行销毁。
二、对在校内销售、燃放“孔明灯” 和销售、使用“热的快”等违章电器的商家或个人,学校相关部门将予以严厉查处。
三、对因销售、燃放“孔明灯” 和销售、使用“热的快” 等违章电器造成火灾等安全事故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四、后勤管理服务中心、资产经营公司和大学生创业中心负责所属校内商家和学生创业团体销售“孔明灯” 、“热得快”等违章电器的督查和管理,对不服从管理、阻碍学校工作人员查处的单位、商家、团体和个人,学校将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五、学工管理部门和各二级学院应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及时发现消除安全隐患,引导学生安全文明开展校内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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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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